用户协议
航空快递综合服务平台使用协议(版本生效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提示条款】
您在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使用航空快递之前,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以粗体下划线格式特别标识的条款,您应重点阅读。
若您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使用航空快递,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航空快递自营店达成一致。本协议自您点击同意本协议之时或使用航空快递的行为发生之时(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生效。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或者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请勿点击同意本协议并立即停止使用航空快递。
1.定义
1.1.航空快递:是指由上海货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1.2 航空快递自营店:是指在航空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开设的自营店。
1.3.航空快递店长:指使用航空快递店,为航空快递到提供推广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1.4.航空快递规则:指航空快递自营店已经发布及将来可能发布的,全部协议、规则、规范、解读、公告、通知、实施细则、产品介绍说明、FAQ、站内信等内容。2.签约主体
2.1.本协议由您与航空快递自营店共同签署,对您和航空快递自营店均具有合同效力。
3.协议内容及变更
3.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航空快递自营店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平台规则。所有附件及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附件与航空快递自营店规则相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3.2.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规则,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通知您,如您不同意变更事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航空快递店,如您继续使用航空快递店,则视为您同意前述变更事项,变更事项自航空快递自营店通知您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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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通与使用
4.1.用户资格
4.1.1.您确认,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您的推广主体为自然人,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应当上传身份证照片正反面;
(二)身份证件应当为公安机关发行的第二代身份证;
(三)上传的身份证件处于有效期内。
4.2.航空快递账户开通与登录
4.2.1.已在航空快递平台注册和认证的用户,可在航空快递页面申请开通航空快递,经航空快递自营店申请审批通过后,开具航空快递账户。
4.2.2.航空快递店长可以通过航空快递自营店的账户(即“航空快递账户”)类型登录航空快递。
4.3.信息管理
4.3.1.在使用航空快递时,您应当按照系统页面的提示准确完整地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如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提供最新、真实、完整的信息,以便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他用户与您联系。【航空快递】您设置的航空快递名称应遵守航空快递自营店对其长度的要求,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航空快递规则对此的管理规定。
4.3.2.您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航空快递自营店按您提供的信息与您联系未果、您未按航空快递自营店要求及时提供信息、您提供的信息不实或失效的,航空快递自营店将按照规则处理,同时您应承担因此给您自身、他人及航空快递自营店造成的全部损失与不利后果。
4.4.账户安全
4.4.1.您的账户(包括账户名、密码等,下同)由您自行设置并由您保管,航空快递自营店在任何时候均不会主动要求您提供账户,请您务必妥善保管账户。因您主动泄露、保管不当而泄露或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航空快递到平台、航空快递自营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4.4.2.您应当对您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的各类协议、向航空快递自营店下单、第三方推广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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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您账户或其他可能导致您的账户遭窃、遗失的情况,建议您立即通知航空快递自营店,并授权航空快递自营店将该信息同步给航空快递自营店的关联公司或合作方。您理解航空快递自营店对您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除航空快递自营店存在过错外,航空快递自营店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费用与结算
5.1 航空快递自营店与航空快递店长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进行结算。
(1)航空快递店长自行在航空快递自营店完成下单及费用支付后,航空快递自营店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则的约定为航空快递店长提供服务。航空快递自营店完成订单义务即视为该订单完成。
(2)经航空快递店长居间介绍的第三方用户在航空快递自营店完成下单及费用支付后,航空快递自营店将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则的约定为该第三方用户提供服务。航空快递自营店完成订单义务即视为该订单完成。以上 2 种方式,在订单完成后,航空快递自营店将按照航空快递店长/第三方用户所支付订单费用的一定比例(具体适用比例以航空快递自营店另行公布的相关政策或针对该航空快递店长的规定为准)向航空快递店长奖励虚拟积分。
5.2 航空快递店长获得的积分可用于如下场景:
(1)航空快递店长再次于航空快递自营店下单并支付费用时,可选择将账户积分按照航空快递自营店相关抵减规则抵减应支付的订单费用;相关抵减规则以航空快递店长下单时,航空快递自营店公布、适用的最新版本规则为准;
(2)航空快递店长可选择将账户积分按照航空快递自营店相关规则兑换为现金并提现至航空快递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相关兑换、提现规则以下单时,航空快递自营店公布、适用的最新版本规则为准;因积分提现而产生的的各类交易费、手续费、税费由航空快递店长自行承担;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任何应由航空快递店长承担的税费。
6.用户信息保护、授权及使用
6.1.个人信息的保护
航空快递自营店非常重视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您使用航空快递时,您同意航空快递自营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约定以及公布在航空快递自营店或航空快递的隐私政策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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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于您在注册、激活账户或其他使用航空快递过程中提供、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非个人信息),您免费授予航空快递自营店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您同意航空快递自营店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您的非个人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目前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他作品内。
6.3.为方便您使用航空快递自营店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您授权航空快递自营店将您在注册、激活账户或其他使用航空快递过程中提供、形成的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或从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处获取您在注册、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
6.4 信息使用
您使用航空快递时了解、获得的第三方信息,除了用于您自身的航空快递推广所需外,您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使用等。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数据、交易数据、第三方联系方式等。6.5 征信信息您同意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航空快递自营店及其相关合作方查询并核验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信信息、身份信息、联系信息等,并同意航空快递自营店与相关合作方共享上述信息。
7.用户的违约及处理
7.1.违约认定
7.1.1.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
(一)使用航空快递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协议及航空快递自营店规则约定的。
7.2.违约处理措施
7.2.1.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依据本协议之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权限、中止或终止合作等处理措施。
7.3.赔偿责任
7.3.1.如您的行为致使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您应当赔偿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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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如您的行为致使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有权在对第三方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您索赔。7.3.3 本协议中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航空快递自营店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款项或费用,以及航空快递自营店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或维权而支出的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7.4.特别约定
7.4.1.您确认并保证您及您的代表、代理、受托人,或您及您关联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顾问、代理、雇员(含临时)及工作人员、辅助履行协议的义务人等相关人员均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受到本协议的拘束,如前述主体实施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前述主体实施的行为均视为您的行为。若该等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由您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行为致使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则由您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4.2.如因您违反了与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签署的其他协议导致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终止该等协议的,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中止甚至终止本协议,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如因您违约导致航空快递自营店终止本协议的,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公司有权对您在其他协议项下的合作采取中止甚至终止协议的措施,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
8.反商业贿赂及利益冲突条款
8.1.用户向航空快递特此承诺,用户、用户的关联方、用户或其关联方的管理人员、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顾问、代理、雇员(含临时)、工作人员、辅助履行协议的义务人(以下统称“用户人员”)自愿遵守本条款约定,不得通过航空快递自营店、航空快递自营店的关联方、航空快递自营店或其关联方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航空快递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配偶、近亲属、情侣等关系,下同)牟利,如用户人员实施了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条款处理。8.2.用户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航空快递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地、明示或暗示地提议、许诺、同意、默认、追认、输送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品、消费卡券、干股分红、有价证券、股权债权、金融产品、虚拟财产、礼品样品、回扣佣金、招待宴请、娱乐旅游、消费安排、财物借用、债务抵扣、费用减免、劳务服务、就业置业、就医就学、荣誉头衔、资格资质评定、特殊待遇等(以下简称“本条款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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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用户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航空快递自营店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投资、借用租用、担保抵押等)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入股、顾问、雇佣等)。
8.4.用户人员不得为航空快递自营店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寻求、获取、掩饰、隐瞒本条款下的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斡旋、托管代持、出借账户、销毁凭据、虚构事实、隐匿资产等行为及提供实施前述行为的便利条件。8.5.用户人员不得寻求、获取因航空快递自营店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的个人关系或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竞争优势。
8.6.用户人员应配合航空快递自营店及其关联方的调查和访谈,并为此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详细的相关账目和证明材料),配合航空快递自营店审阅及协助航空快递自营店进行的任何合规审计和调查。
8.7.用户人员发现航空快递自营店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索取或收受本条款下的利益,应及时向航空快递自营店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 航空快递自营店指定的邮箱:service@chinaairexpress.com。
8.8.利益冲突的报备。用户必须主动披露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并自相关情况出现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至航空快递自营店指定的邮箱,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人员与航空快递自营店或航空快递自营店关联公司离职人员或其密切关系人,以合伙、合作、入股、咨询顾问、代理、雇佣等任何形式进行合作的;(2)用户人员与航空快递自营店人员(含已离职人员)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密切关系或个人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恋爱关系、(曾经)共事关系、好友关系等。
8.9 若用户人员违反本反商业贿赂及利益冲突条款的任何约定的,用户应按照a)人民币 50 万元;或 b)用户直接或间接输送本条款下的利益的价值,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航空快递自营店赔偿,且应赔偿航空快递自营店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航空快递自营店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对用户采取以下各类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中止或终止合作;
(2)平台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处理措施。
10.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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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终止的情形
10.1.1.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15)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10.1.2.航空快递自营店单方解除权:如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承诺、保证或任何平台规则,航空快递自营店都有权立刻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规定对您进行违约处理。
10.1.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10.2.终止后事项
10.2.1.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航空快递自营店将关闭您在航空快递的账户权限,停止提供服务,您将无法登录航空快递平台。
10.2.2.本协议终止后,航空快递自营店有权保留您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航空快递自营店没有保存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数据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3.本协议终止后,协议有效期内已经执行的部分仍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及本协议约定进行,对于您过往的违约行为,航空快递自营店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11.通知
11.1.通知方式与送达
11.1.1.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在航空快递自营店或航空快递发布规则、规范、解读、公告、通知、实施细则、产品介绍说明、FAQ,向您发送电子邮件、平台站内信、系统消息、手机短信、QQ 消息和传真等电子方式。
(2)向您寄送书面通知的方式,您指定邮寄地址为您的户籍地址、住所地或您向航空快递自营店提供的其他联系地址。
11.1.2.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在寄送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在交邮后第五(5)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11.1.3.您应保证提供的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址、住所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下同)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航空快递自营店或航空快递系统更新,如您未及时更新,向原联系方式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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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法律文书送达
11.2.1.对于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您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且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11.2.2.您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您在航空快递自营店平台或航空快递平台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您指定邮寄地址为其户籍地址或住所地,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11.2.3.您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1.2.4.您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等。
11.2.5.您应保证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信息,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您实际接收的,如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1.2.6.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您应诉并直接向司法机关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12.法律适用与管辖
12.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避免歧义,不包含冲突法规则及港、澳、台地区法律)。
12.2.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任一方均可向上海货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13.1.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认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者任何条款中的任何部分无效、违法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这种无效、违法或者不具有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者这些条款中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效力。
中国航空快递机场营业厅市场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