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站收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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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文 号:民航规 〔2022〕25号       编 号:AC-275-TR-2022-01     下发日期:2022年7月16日

航空货站收货工作规范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场、承运人所属以及第三方独立的航空货站,不适用于邮政快递等寄递企业开展快递分拨业务的情况。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可根据本规范对辖区所属航空货站的收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3.术语和定义

航空货站: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当中,接收并处理航空货物的场所。

货站经营人:在航空货站从事收货、重量核对、装卸、存储、拼装等工作,且对航空货站安全和运营管理负责的法人单位,可以是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或独立的第三方地面服务代理人。

收货:货站经营人为承运人提供地面代理服务时,对到达航空货站且具有运单信息的货物进行检查的过程。该过程应在安检之前完成。

收货人员:在航空货站收货环节,负责通过目视检查货物和运输文件是否符合航空运输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人员。

交货人员:托运人、各类代理人或其代表,在航空货站负责向收货人员递交货物和相关运输文件的人员。

4.目的本规范为航空货站收货工作提供标准和指南,并为局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依据。

5.收货限制

5.1 禁止接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货物。

5.2 禁止接收承运人和地面代理服务人不具备运输资质或禁止运输的货物。

5.3 接收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输的货

1主要是收发货人、运单号、品名、数量、尺寸/体积等信息

2不含地面服务代理人物,应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收货。

6.收货人员

6.1 人员要求

(1)满足岗位所需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操作要求,经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满足危险品运输相关管理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

(3)及时掌握政府、民航主管部门、行业最新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6.2 数量要求

航空货站收货人员数量要与业务量相匹配,可按不同时间段业务量自由调节,但需确保在对社会公布、承诺的工作时间内始终有人员在岗,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收货工作。

7.收货程序

7.1 检查交货人员身份

(1)收货人员应要求交货人员出示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等。

(2)接收危险品交运时,应要求交货人员提供符合危险品运输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合格证明。

(3)对经常交货人员,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建立身份备案制度,简化核对检查流程和手续。

7.2 检查运输文件

(1)收货人员应检查运输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承运人规定,对于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不予收货。

(2)所有货物均应提供相应运输文件。收货人员应检查运输文件中信息的完整性,包括收发货人、品名、数量、尺寸/体积等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字迹是否清楚可辨认,对不满足要求的,不予收货。

(3)接收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应运输文件,并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相应文件的,不予收货。

(4)运输文件中申报品名为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禁运品(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除外)等,不予收货。

(5)运输文件中申报品名为危险品时,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操作。

(6)接收特种货物时,另需检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规定和规范、承运人要求的其它运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接收野生动物时,须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其中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要 检 查 省 级 以 上 相 关 单 位 出 具 的 许 可文件。

b.接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应检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的证明书。

c.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实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检查所在省 (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接收濒危植物及其制品或国家保护植物时,必须检查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或濒危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运证明。

7.3 检查货物外包装

(1)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是否符合航空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及承运人相关规定和要求。

(2)检查外包装材料和形式是否符合货物性质、尺寸/体积、重量、形状、运输环境条件、载运飞机条件和承运人要求。

(3)对于外包装不符合收货要求的货物不予收货。

7.4 检查运输标志

(1)运输标志包括标记、标签。

(2)货物标志要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和承运人要求。

(3)易碎、怕压、不可倒置等货物,须有相应的标志。

(4)危险品货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标志。

(5)与所交运货物无关的标志必须清除,并确保普货外包装没有危险品相关标志。

(6)缺少以及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相应标志的货物不予收货。

7.5 检查件数

确保货物件数与运输文件信息相符。

7.6 核对重量

核对货物重量

7.7 交接

收货人员应对通过收货检查的货物与后续业务岗位人员做好交接。支持创新交接方式,如采用无纸化交接等。

7.8 其它

(1)对于无法使用 X 光机完成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配合安检机构采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

(2)对于所代理承运人有相关要求或者确有必要的货物,可会同交货人员进行开箱/包检查,检查运输文件中申报品名、型号与货物品名、型号的一致性,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8.相关管理要求

8.1 收货管理制度

货站经营人应根据本规范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收货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收货人员的岗位要求、人员职责、培训体系和操作程序,以及交货人员的交货要求。

(2)建立收货台账。对运输文件、检查记录等进行留存,并至少存储24个月,若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鼓励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取代纸质台账。该过程可在安检后进行。

(3)建立收货安全隐患风险清单。对人员、设备设施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建立违规交货管理制度。货站经营人要建立对交货人的违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提高交货人诚信水平。存在多个货站经营人的机场,可通过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等平台,建立违规事件信息共享、措施一致的共治机制。

(5)建立应急处置程序。要针对收货过程中货物发热冒烟、起火爆炸、包装泄漏、动物逃逸、违法违规交运违禁品和野生动植物、设施设备故障等,制定应急处置程序。

8.2 制定称重设备管理制度货站经营人要对称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定用于控制 称 重 设 备 的 使 用 、校 准 和 验 证 的 程 序 ,确 保 称 重 设 备 的 准确性。

8.3 建立监控视频管理制度货站经营人要对收货现场监控视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制度,相关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应符合新版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管理规定》中对视频监控的要求。

9.安全管理体系

9.1 货站经营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满足所在机场使用手册及安全管理体系 (SMS)相关要求。

9.2 货站经营人应针对收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10.其他要求

10.1 缩短收货时间货站经营人可采取分级分类、绿色通道等措施,尽可能缩短收货等待时间,提高收货服务体验。

10.2 优化服务环境货站经营人要明确并公开收货工作作业时限及操作流程,不断优化服务环境。

10.3 提升服务能力货站经营人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提升收货工作信息化水平,与行业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创新收货检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抄送:民航西藏区局、各监管局,航科院,中国航协、民用机场协会,航安办、政法司、机场司、公安局。民航局综合司 2022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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